来源: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日期:2026-08-31 06:31 访问量:
为深入推进“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集中整治,精准打击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乱象,连云港市文化执法部门持续加大旅游市场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多起涉旅违法违规案件。为进一步以案促改、以案促治,警示旅游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提醒广大游客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现将近期查处的3起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孙某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案
孙某未经旅行社委派,通过他人介绍,于2026年4月 15 日为“徐州一日游”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2026年6月,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并暂扣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接受旅行社委派是导游执业的法定前置条件。本案当事人私自承接导游业务,脱离旅行社的统一管理和责任约束,旅游服务质量难以保障,一旦发生服务纠纷或人身意外,旅游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该案的查处,警示广大导游从业人员要严守执业规范,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也提醒广大游客,出游应当选择正规旅行社提供导游服务,发现违法执业行为积极举报,共同维护旅游市场良好执业秩序。
案例二:连云港市某托管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连云港市某托管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 “醉东风乡野一日游” 旅游推广信息,组织本机构 42 名学生前往山东郯城醉东风旅游区开展旅游活动,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6 年 7 月,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直接负责的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以营利或者变相营利为目的,招徕、组织中小学生开展跨区域研学、夏令营、户外游学并配套提供旅游服务,属于法定旅行社业务范畴。开展上述活动,经营者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承接实施。托管机构擅自组织多名未成年人跨区域出行,既扰乱旅游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又缺乏专业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举措,极易给未成年人出行带来安全风险。提醒广大家长,报名研学、游学类活动时务必核验机构经营资质,优先选择合规经营主体,妥善留存缴费记录、宣传资料等凭证,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举报,共同筑牢未成年人出行安全防线,维护旅游市场平稳有序。
案例三:某国际旅行社(山东)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旅游合同未载明法定必备事项案
某国际旅行社(山东)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缺失旅行社名称与经营范围、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旅行社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合同签约地点、签约日期等法定必填内容,该行为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6年6月,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旅游合同是厘清旅行社与旅游者权利义务、化解旅游消费纠纷的重要书面凭证。《旅行社条例》对旅游合同必备载明事项作出强制性规定,要素完整、内容规范的合同文本,是发生旅游服务争议时维权举证的重要依据。本案查处,警示旅游经营主体强化合规经营意识,严格按照法规要求签订旅游合同,逐项补齐全部法定必填条款。同时也提醒广大旅游者,在签订旅游合同时仔细核对各项合同要素是否完整齐备,妥善保管合同原件,切实维护自身旅游消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