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部门动态

连云港市2025年度文化市场综合执法 “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来源: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日期:2026-04-29 17:32 访问量:

2025年,全市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积极履行执法职责,在加强普法宣传和执法服务的同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十大”典型案例。通过 “以案释法” 的形式,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警示,提醒全市文化市场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信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有序、健康文明的市场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连云港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案

案情简介:2025年4月3日,市文化执法支队联合市局文物处、市文保所对某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地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涉案项目占地面积约112.99万平方米,施工现场有零散瓷质碎片和木质碎片。经核查,2024年10月11日,涉案项目地块开始施工,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瓷质碎片和木质碎片。5月16日,分包单位擅自施工,于工地南区4号地块东侧新挖一条沟渠,沟渠长约80米,宽约2.4米,深约1米,在新挖沟渠旁新发现瓷质碎片。经徐州博物馆对涉案项目地下遗存物被破坏情况进行鉴定评估,认为“涉案项目施工中清表、打桩、挖沟行为对古遗址文化层及遗迹、墓葬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当事人在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措施: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海州区某电玩娱乐部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案

案情简介:2025年6月9日,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设置的游戏游艺设备《大魔术师》(1台)改装成具有退币功能,《星际战神》(2台)《动物来了》(2台)加装了卡头,均与设备的“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显示的设备内容核准信息不一致,属于实质性变更,但未重新向原审核机关进行内容审核,应当认定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该行为构成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措施: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连云港某娱乐有限公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案

案情简介:接江苏省文旅厅第三方暗访组移交线索,2025年6月18日,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询2025年6月1日当天包间V07消费情况,经查看监控视频,发现19:54-21:00时间段该包间消费者中有疑似未成年人。经核查,陈某某、朱某某携其子(9岁)以及朋友进入当事人经营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措施: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连云港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变更节目未重新报批案

案情简介:根据江苏省文旅厅第三方暗访线索,在2025某音乐季8月16日的演出中,某乐队表演《那么骄傲》《欧若拉》《Last Dance》《隐形的翅膀》《后来》《晴天》等节目。经执法人员与连云区数据局核实,8月16日参加演出乐队为连云港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邀请的日常乐队,演员在连云区数据局出具的准予许可决定范围内,表演的《那么骄傲》《欧若拉》《Last Dance》三首曲目不在准予许可决定范围。当事人变更节目未重新报批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处罚措施: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连云港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

案情简介:2025年6月17日,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处理12345政府热线投诉过程中,通过核查连云港某旅行社涉诉旅游团队资料,发现该旅行社发布的电子行程宣传单载明“入住3晚当地四星酒店”字样。但经调查,实际行程中提供的酒店并非四星级旅游饭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事实。

处罚措施: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该旅行社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连云港某养生保健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情简介:2025年9月1日,根据市12345平台转举报投诉线索,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连云港某养生保健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40名会员前往山东省日照市开展“一日游”活动。该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措施: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江苏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案情简介:2025年8月28日,根据市12345平台转举报投诉线索,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核查发现江苏某旅行社通过抖音宣传、招徕、销售旅游产品并收取旅游款项,游客何某某及同行人员朱某某在抖音平台购买了该旅行社的南京3日游旅游产品,在线报名并参加了该旅行社组织的2025年8月10日至12日南京旅游行程,但此旅行社作为组团社未与游客何某某及同行人员朱某某签订旅游合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措施: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旅行社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某玩具制造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4月,连云港市赣榆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根据前期掌握线索,依法对某玩具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经玩具美术作品版权方许可情况下,私自复制生产。经调查,该公司共生产上述玩具22000余件,货值19万余元。

处罚措施:连云港市赣榆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其处以警告、没收侵权毛绒玩具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连云港某电影放映有限公司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案

案情简介:根据市民举报线索,2025年10月9日,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连云港某电影放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票务系统查询该电影院14时20分放映的《志愿军·浴血和平》共销售13张电影票,执法人员对现场观众进行了核对,发现共有13人在观影,但在对观众进行检票时发现,13张电影票只有5张能在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验票小程序上显示票面信息,其余8张均显示“无法识别”。经核查,当事人采取找人开发的微信小程序对通过微信小程序购买的电影票进行票务信息拦截的方法,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措施: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东海县某媒体中心未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根据江苏省广播电视局转来的群众投诉线索,2025年12月4日,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阅该中心涉投诉广告制播单,2张制播单中单位领导、字幕制作、财务审核签字项均为空白;现场负责人提供了这两份广告对应的合同,不能提供这两份广告的播出资料。执法人员又随机抽取部分广告制播单,要求调取审查档案,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部分广告的审查档案。经核查,当事人未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未落实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等档案资料保存管理要求,存在部分广告制播单签字不全、广告合同缺失、未留存广告播出资料等问题;未配备专职广告审查员,相关工作人员未接受广告审查业务培训,违反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措施: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中心依法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