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连云港市政府出台《鼓励邮轮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邮轮旅游产业实施奖励政策。
《办法》奖励对象主要包括在连云港开展邮轮业务的自运营邮轮公司、租赁(或包租)邮轮的企业、提供邮轮服务的邮轮港口经营企业、招徕游客在连云港登轮出游的大陆地区组团旅行社等促进连云港邮轮产业发展的企业或单位。
对选择连云港邮轮港作为始发港或访问港开展运营的邮轮公司进行奖励,标准主要划分三个层级,分别按照母港邮轮航次、访问港邮轮航次以及转港邮轮航次对不同吨位和航次的邮轮进行分档奖励。同时,对航次奖励给予一定的附加条件。
对开辟连云港母港邮轮航线按照航次予以奖励,5万总吨以下邮轮:5航次以下,奖励20万元/航次;5航次至10航次,奖励25万元/航次;11航次以上奖励30万元/航次。5万至10万总吨邮轮:5航次以下,奖励25万元/航次;5航次至10航次,奖励30万元/航次;11航次以上奖励35万元/航次。10万总吨以上邮轮:5航次以下,奖励30万元/航次;5航次至10航次,奖励35万元/航次;11航次以上奖励40万元/航次。
对访问连云港港邮轮航次予以奖励,5万总吨以下邮轮:5航次以下,奖励5万元/航次;5航次至10航次,奖励6万元/航次;11航次以上,奖励7万元/航次。5万总吨以上邮轮:5航次以下,奖励6万元/航次;5航次至10航次,奖励7万元/航次;11航次以上,奖励8万元/航次。
此外,《办法》对邮轮港口(码头)经营服务企业也提出奖励政策,主要对具备邮轮靠泊硬件设施条件的企业,按照停靠邮轮的吨位不同划分为三个层级进行奖励。同时,对招徕邮轮旅客的旅行社提出奖励政策,主要针对招徕邮轮旅客在连云港出行的大陆地区组团旅行社和接待乘轮旅客上岸观光的本市地接社按人次划分不同标准予以奖励。
《办法》实施期自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