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1:连云港旅之友旅游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91MACBBYRQ6Y
法定代表人:王文青
住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4号鸿港公寓物管中心101室
当事人2:王文青
证照名称及编号:居民身份证 320723********0019
住址:江苏省连云港市高新区学院南路*号*幢
经本机关查明,连云港旅之友旅游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参照《连云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142执法事项裁量幅度,决定对连云港旅之友旅游有限公司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另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四条,对法定代表人王文青依法给予限制从业(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长期出差外地,拒接执法人员电话,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连)文综罚字〔2025〕F-43号,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机关(地址:连云港市苍梧路36号3号楼625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下载: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