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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5-11-21 11:21 浏览次数:

当事人1:连云港旅之友旅游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91MACBBYRQ6Y

法定代表人:王文青

住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4号鸿港公寓物管中心101室

当事人2:王文青

证照名称及编号:居民身份证 320723198802160019

住址:江苏省连云港市高新区学院南路29号45幢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苏连)文综罚告字〔2025〕F-43号

违法事实:2024年12月18日,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向当事人下发了关于限期交纳服务质量保证金的函,催告期限为2024年12月18日至12月31日。2025年8月25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收到连云港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提醒函,函中告知当事人催告期满未按规定时间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未自行注销,要求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未交纳的旅行社予以吊销。因当事人长期外地出差,2025年9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邮寄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补足质量保证金的行为,改正期限截至2025年9月16日。2025年9月23日,经查询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当事人责令改正期满仍未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2025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电话催告当事人10月1日前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补足质量保证金。2025年10月10日,经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立案,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旅游行政处罚办法》《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的规定调查取证。10月13日电话联系当事人未接通。2025年10月14日经查询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当事人仍未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且本单位未收到相应的银行担保,本案调查终结。

现查明以下事实:

连云港旅之友旅游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连云港市海州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信息打印件各1份,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打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关于限期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函1份证实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

3.提醒函1份证实案件来源情况;

4.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旅行社查询质量保证金截图3张、电话录音1份证实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的事实。

2025年10月31日,本机关对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后认为: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公司行政处罚。参照《连云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142执法事项裁量幅:“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现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另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四条:“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的规定。现拟对法定代表人王文青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限制从业(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公告送达原因:当事人自9月23日后拒接执法人员电话,2025年11月21日,经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有关“期间、送达”的法律规定,市文广旅局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在“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网站(http://wglj.lyg.gov.cn/)公告了上述文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其它说明:该公告自公告之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机关将在公告届满5个工作日后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在五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其中对当事人拟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拟作出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听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地址:海州区苍梧路36号振兴学生公寓5号楼113室

联系人:周宏兰 曹妮

联系电话:0518-85681968

处罚事先告知书日期:2025年11月4日

处罚机关: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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