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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495/2019-00222 信息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文日期: 2019-09-04
文号: 连文广旅发[2019]172号〔〕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2019年度“市级非遗展馆(厅)、传承基地”申报命名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览: 开展2019年度“市级非遗展馆(厅)、传承基地”申报命名工作的通知
时效: 有效

关于开展2019年度“市级非遗展馆(厅)、传承基地”申报命名工作的通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09-09 15:54

各县(区)文体(广)旅局,开发区、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徐圩新区文教局、云台山景区旅发局,市非遗保护中心,市民俗博物馆,市各有关单位:

年初,市文广旅局将“市级非遗展馆(厅)、传承基地建设”作为省对设区市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中“文化建设高质量”个性指标予以申报,指标具体细化为“建成并对外开放非遗博物馆;推动60家非遗展馆(厅)和基地建设,并开展传播活动和学术研究”。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非遗保护载体建设,促进非遗项目有效传承与合理利用,推动非遗保护和文旅产业融合发展,确保重点考核目标高质量完成,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2019年度“市级非遗展馆(厅)、传承基地”申报命名工作。

推荐“市级非遗展馆(厅)、传承基地”必须是已列入第一至七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传承保护单位,可结合“市七批”传承基地申报工作同时进行。各县区、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附件表格要求,切实重视申报材料的质量,内容要全面、简要、真实,推荐表的版面、格式要统一,按照“一项一档”要求,做好“市级非遗展馆(厅)、传承基地”数据库建设,每个申报对象附10张以上能反映项目传承特征、存续现状的图片。申报材料于9月20日前,将相关纸制申报材料及电子版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联系人:李波,联系电话:85681805,电子邮箱:931285122@qq.com

附件:1.2019年度“市级非遗展馆(厅)、传承基地”申报表

          2.“市级非遗展馆(厅)、传承基地”主要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3.“市级非遗展馆(厅)、传承基地”建设标准

          4.“市级非遗展馆(厅)、传承基地”申报认定办法

                                                               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19年9月4日

附件1

2019年度“市级非遗展馆(厅)、传承基地”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章)

传承项目

名  称

基地类型

(生产型、专业型、普及型)

所属名录级别

(国家、省、市)

传承场所

名  称

传承人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学员人数

地  址

联系人

姓  名

年投入经费

电  话

年授课时间

(小  时)

基地建设及

项目传承概况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获奖情况

县(区)

文化旅游部门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市文广旅局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附:1.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命名文件;

2.基地建设及项目传承工作总结(3000字以内);

3.学员名单;

4.活动照片;

5.场地照片;

6.其它有助于说明基地创建的材料。

附件2

“市级非遗展馆(厅)、传承基地”主要负责人

情况登记表

类别:编号:

项目

名称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职业

联系电话

详细住址

传承情况

附件3

“市级非遗展馆(厅)、传承基地”建设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发展,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载体空间建设,促进非遗项目有效传承与合理利用,推动非遗保护和文旅产业融合发展,现结合我市非遗保护实际,于近期开展“市级非遗展馆(厅)、传承基地”建设,并制定本标准。

一、“市级非遗展馆(厅)、传承基地”的内涵是通过交流、展示、传习、培训等方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的活动场所和空间。传承基地涵盖并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区域性的生态保护区、生态博物馆、专题博物馆、传习所、展示中心、活动中心、曲堂等形态。

二、“市级非遗展馆(厅)、传承基地”所涵盖的项目必须是扎根于连云港地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并已列入连云港市级及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市级非遗展馆(厅)、传承基地”的主办主体应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方面具有一定保护能力、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同时具有一定的社会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四、“市级非遗展馆(厅)、传承基地”必须具备相应的场所,面积应具100平方米以上。场所应通过实物、图片、音像等多种表现方式,全面展示该项目的历史渊源、技艺流程、相关工具(道具)、传承谱系、成品(成果)等多方面信息。

五、根据项目不同的类别,应当以集中交流、培训、师徒传承、嫡系传承等方式开展传承活动。要求有活动计划,每年开展传承活动不少于4次,要具活动计划与活动资料档案。

六、申报单位应有一名以上熟练掌握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级及以上代表性传承人,有一批热心于传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骨干,并有专门的传授人。该传授人必须是该项目认可的传承人,或是受项目传承人委托有能力担当传承工作的人员,接受传承的学员人数在6人以上。

七、表演类项目的传承基地要积极参与各类演出活动,要求每年参演不少于4次。

八、技艺类项目的传承基地要突出生产型项目的开发利用,制定全面的传承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强化对文旅产业新兴业态研究,扩大生产规模,促进技艺类项目向产业化生产方向发展。

九、保护基地必须有指定或兼职的传承基地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必须熟悉该传承项目的基本情况。

十、以学校培训或传统师徒传授的方式进行项目传承,有明确的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积极参与各级文化部门开展的各类展示、传播、研讨、交流等活动,近一年内开展传承活动不少于10次,并在市级以上产生一定影响。

十一、建有系统完整的档案,包括传承基地的管理制度、人员名单、物品清单等,以及在传承活动中的相关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有条件的传承基地应该建立数字化的动态信息管理中心。

十二、每年有必需的经费投入保障,当地政府及文化行政部门对该传承单位的传习等相关活动予以支持,措施有力。

十三、本标准解释权属于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附件4

“市级非遗展馆(厅)、传承基地”申报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载体建设,推进连云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性发展,促进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和合理利用,鼓励和支持相关单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培养和壮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队伍,推动非遗保护和文旅产业融合发展,特制定“市级非遗展馆(厅)、传承基地”申报认定办法。

第二条  “市级非遗展馆(厅)、传承基地”命名,应经申报、审核、评审、公示、认定等程序。

第三条  “市级非遗展馆(厅)、传承基地”申报工作,由连云港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指导。

第四条  “市级非遗展馆(厅)、传承基地”申报主体为已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保护单位,也可以是具备一定保护能力、符合相应保护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五条  “市级非遗展馆(厅)、传承基地”申报主体必须有1个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单位应有1名以上熟练掌握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级或以上代表性传承人,有专门的传授人,有该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有一定规模的教学、排练、演出或加工制作(陈列)的固定场所,有正常的传承计划,有一定的经费投入基地传承活动。

第六条凡具备条件的项目传承单位可先向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县(区)政府同意后,推荐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隶属于市本级的传承单位,可向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提出申请。

第七条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表;

(二)开展传承活动的工作总结;

(三)年度传承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四)活动场地、面积及照片、传承活动相关照片、以及可能提供的影视资料;

(五)传承人和基地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介绍和登记表;

(六)学员名单及相关情况;

(七)传承基地的经费来源证明;

(八)其它有助于说明创建传承基地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所有申报的传承基地进行汇总、评审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实。

第九条经评审确定的名单,由市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媒体、网络、告示等形式进行公示。

第十条名单经过公示后,由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印发命名文件,颁发牌匾。

第十一条  “市级非遗展馆(厅)、传承基地”被命名后,应履行传承发展项目的职责和义务,与旅游产业发展相结合,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进行跟踪督查考核,对项目开发不力,传承效果不明显的,将被取消传承基地称号。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连云港市文广旅局办公室                2019年9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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