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495/2024-00078 | 信息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发文日期: | 2024-10-28 |
文号: | 连文广旅发〔2024〕78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内容管理机制》(试行)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各县(区)文体 (广电) 和旅游局: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经营内容管理,现将《连云港市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内容管理机制》(试行)印发给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10月12日
连云港市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内容管理机制(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经营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2〕70号)以及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苏文旅〔2022〕96号)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连文广旅〔2022〕117号),并参考《剧本娱乐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市剧本娱乐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本机制适用于在属地行政区域内取得合法营业执照并开展剧本娱乐活动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包括“剧本娱乐活动”;
(二)经营场所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完成备案手续;
(三)开展的剧本娱乐活动是以经营为目的的;
(四)经营场所在注册地址上通过现场消费者扮演剧本角色或者解谜特定场景等方式开展文化娱乐活动,经营业态包括但不限于“剧本杀”。
第三条 剧本娱乐经营单位经营中使用的剧本、设置的场景、提供的服装和道具等内容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四)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五)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六)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七)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八)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九)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各县(区)文体 (广电) 和旅游局负责属地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的内容监管工作。各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及时督促指导剧本娱乐经营场所自经营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将经营场所地址以及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名称、作者、简介、适龄范围等信息,报经营场所所在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新增剧本脚本,或者剧本脚本的故事背景、剧情等主要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将剧本脚本的上述信息报原备案部门备案。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及各县区文旅主管部门,根据文化和旅游部、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的违规剧本清单,定期开展违规剧本清查行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剧本,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经营单位立即在线下和线上下架违规剧本,如若再次发现经营单位上架违规剧本,对其批评教育后,将该经营单位信用等级在全省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信用评价结果中降档定级。
第五条剧本娱乐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容自审制度,配备内容审核人员,实施相应的技术监管措施,对经营中使用的剧本、设置的场景、提供的服装和道具等内容和活动进行自查与管理,保障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第六条 剧本娱乐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剧本娱乐活动使用的剧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剧本娱乐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七条剧本娱乐经营单位应坚守生产安全、内容安全底线,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坚决抵制低级趣味,坚守意识形态底线,定期开展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能力和水平;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八条本机制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由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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