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旅游市场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旅游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作用,引导涉旅市场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守法诚信经营,共同营造良好的旅游市场环境,现公布7起旅游市场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1:连云港某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
2025年6月17日,根据12345政府热线举报投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核查发现连云港某旅行社电子行程宣传单载明“入住3晚当地四星酒店”字样,但实际行程中提供的酒店并非四星级旅游饭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规定,构成了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规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连云港某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96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某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案
2025年8月26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旅行社营业部检查时,发现该营业部未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刘某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
2024年10月3日,公安机关在连岛景区治安巡查期间,发现刘某某在连岛转盘处以语言纠缠的方式骑电瓶车跟随进行拉客,存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派出所民警现场对其行为进行制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刘某某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4:某餐饮店海鲜计量称重未去皮案
2025年2月14日,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连云区某餐饮店在经营海鲜计量称重未去皮以增加重量的举报。经查,当事人和消费者去海鲜鱼缸前点海鲜,现场按照明码标价和谈好的价格来称量计价。现场称完之后,菜单海鲜计价总额为2174元,收款2170元。消费者付完款之后要求复秤,并打电话进行举报。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复秤,发现当事人存在以其他方法改变贸易量值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经过调解,当事人全额退款,并赔偿380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302.45元。
案例5:灌南县某水产经营部使用不合格电子台秤案
2025年2月7日,灌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灌南县某水产经营部展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按电子台秤单价1、单价2键增加称重物的重量的手法,作弊称重共50次,获利累计350元,该台电子台秤经灌南县计量检定测试所检定为不合格。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子台秤一台、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合计13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陈某违规收费案
2025年3月1日,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陈某因违规收费被乘客投诉。经查,陈某驾驶巡游出租汽车,在花果山国际机场拉载乘客至市区,此次行程里程约35公里,费用总计约100元(含高速费),实际收取乘客137元。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市交通运输局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同时,对该车所属的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进行约谈,督促其加强驾驶员教育培训及监督考核,以高质量服务不断提升乘客满意度。
案例7: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樊某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案
2025年5月8日,巡游出租车驾驶员樊某因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被投诉。经查,樊某驾驶巡游出租汽车,在连云港站地下出租汽车候客点拉载乘客至市区,乘客上车后未经乘客允许又拉载其他乘客。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市交通运输局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同时,对该车所属的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进行约谈,督促其加强驾驶员教育培训及监督考核,以高质量服务不断提升乘客满意度。
连云港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办公室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