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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富文保单位数量 加强文物保护管理

信息来源:文物处 发布时间:2020-04-30 16:03 浏览次数:

2019年3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了《省政府关于公布第八批江苏省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苏政发〔2019〕18号),我市土船顶遗址、封土石室墓葬群、明清烟墩、上海大旅社等四处文物保护单位位列其中;2018年11月,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市政府关于公布连云港市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连政发〔2018〕141号),公布了城后土城遗址、胡海墓等23处不可移动文物为我市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018年12月,连云区印发了《连云区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连区政发〔2018〕146号)公布了大桅尖摩崖题刻、“金刚石”摩崖石刻等11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截至目前,我市共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9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2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90处,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66处,共计文物保护单位197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588处,全市不可移动文物为785处,文物保护单位数量不断增多,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加强文物保护是推动文化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文化强市的重要任务。近年来,我市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切实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统筹推进文物保护传承利用,文物行政部门加快工作节奏,加大工作强度,着力提升文物保护单位数量,丰富我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从类别上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流程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而在《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中,对尚未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工作作了更加细致的要求。第六条规定,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和初步审核后,对其名称、类别、位置、范围等事项予以登记和公布,报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作出标志说明,一年内建立记录档案。

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十八条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第十九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目前,我市2018年之前公布的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均已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于新公布的连云港市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两线划定工作,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正在有序开展中。下一步,全市文物行政部门将继续深入开展调研,摸清全市文物保护单位,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力度,丰富文物保护单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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