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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495/2007-00003 信息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市文广旅局 发文日期: 2007-03-19
文号: 连文[2007]25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文化局机关物品采购和资产处理的规定
内容概览: 为了加强采购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促进局机关廉政建设,特制定以下物品采购和资产处理规定。
时效: 有效

文化局机关物品采购和资产处理的规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03-19 00:00

连文[2007]25号

 

 

机关物品采购和资产处理规定

 

  为了加强采购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促进局机关廉政建设,特制定以下物品采购和资产处理规定。

  一、购买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物品,由办公室按照规定办理手续,扎田采购。购买不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购买总价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采购人员必须认真比价,口头告知办公室主任同意后,优质优价购买;购买总价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必须有两人以上经手,三家以上比价,写出书面报告,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由局长批准;凡购买30000元以上的物品,必须有两人以上经手,由办公室主任主持,监察室参与,邀集三家以上供应商集中投标,在同等质量和服务条件下,以最优惠价格购买。

  二、处理机关资产由办公室扎口,按照国有资产处理的规定执行。处理总价在3000元以下的,须有两人以上经手,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处理。处理总价在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须有两人以上经手,三家以上询价,办公室主任审核,由局长批准,以最高价格处理;凡处理30000元以上的资产,必须有两人以上经手,由办公室主任主持,监察室参与,邀集三家以上交纳保证金的求购方集中投标,在同等条件下,以最高价格处理。资产变现资金要存入指定的帐户,纳入局机关统一管理。

  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0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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