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495/2007-00003 | 信息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市文广旅局 | 发文日期: | 2007-03-19 |
文号: | 连文[2007]25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文化局机关物品采购和资产处理的规定 | ||
内容概览: | 为了加强采购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促进局机关廉政建设,特制定以下物品采购和资产处理规定。 | ||
时效: | 有效 |
连文[2007]25号
机关物品采购和资产处理规定
为了加强采购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促进局机关廉政建设,特制定以下物品采购和资产处理规定。
一、购买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物品,由办公室按照规定办理手续,扎田采购。购买不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购买总价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采购人员必须认真比价,口头告知办公室主任同意后,优质优价购买;购买总价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必须有两人以上经手,三家以上比价,写出书面报告,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由局长批准;凡购买30000元以上的物品,必须有两人以上经手,由办公室主任主持,监察室参与,邀集三家以上供应商集中投标,在同等质量和服务条件下,以最优惠价格购买。
二、处理机关资产由办公室扎口,按照国有资产处理的规定执行。处理总价在3000元以下的,须有两人以上经手,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处理。处理总价在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须有两人以上经手,三家以上询价,办公室主任审核,由局长批准,以最高价格处理;凡处理30000元以上的资产,必须有两人以上经手,由办公室主任主持,监察室参与,邀集三家以上交纳保证金的求购方集中投标,在同等条件下,以最高价格处理。资产变现资金要存入指定的帐户,纳入局机关统一管理。
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0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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