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文广旅局 发布日期:2005-11-01 00:00 访问量:
连文[2005]78号
文化艺术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文化艺术人才发展战略,积极探索和建立文化系统人才培养机制,加速培养造就一支与文化事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我市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文化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遵循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适应我市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第二条 资助范围和对象为:在局直属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需外出学习进修的省级、市级和局级人才培养对象。
第三条 资助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1)文化系统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2)爱岗敬业,治学严谨,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
(3)从事文化艺术第一线工作,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有特殊贡献的(如获国家级奖项或科研成果),可适当放宽至45周岁;
(4)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5)胜任专业技术职务赋予的各项工作,以及单位交办的其它工作;
(6)业务水平较高,在专业技术水平方面已取得公认的显著成绩;
(7)发展潜力大,对本专业建设和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能够成为本专业学科带头人,具有引导本专业发展、赶超省内先进水平的能力;
(8)身体健康。
第四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或中止收回资助:
(一)拟申请资助的人选已获得本市其他人才培养经费资助的,按扣除后的学习费用计算资助比例;
(二)受资助人选未完成资助项目或进修期间调离本单位的;
(三)学业完成未提交个人学习总结报告和单位学习鉴定以及学习费用凭证的;
(四)不能妥善处理好进修与工作的关系,给单位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资助申请及审批程序 1、下发通知。局政治处每年下发通知,布置当年申报名额、申报时限、资助级别等具体要求。
2、个人申请。申请者填写《文化艺术人才培养资助经费申请表》,报所在单位。
3、单位审核推荐。申报材料经各单位审核后,由基层单位组织本学科、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由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基层领导班子组成,评审组人员不少于7人),评审组根据业绩情况,对申报人员进行初审,并填写基层推荐意见,如一个单位有多人申报,需有推荐排序。各单位将推荐报告和《文化艺术人才培养资助经费申请表》报局政治处。
4、局党委审批。政治处将拟进修人选报局党委审批,确定进修人员。
5、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
6、签订培养合同。培养对象与所在单位签订权责合同,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学习期)满后,务必继续为单位服务三年以上。
第六条 资助经费根据省级、市级、局级人才类别,分别按照培训单位所收取费用的15%、20%、50%的标准资助,学习报到时先预支资助费用的30%,待学习进修毕业、结业后拨付其余部分。
第七条 局政治处、办公室每年年终向局党委报告当年资助经费使用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由局政治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0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