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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495/2016-00027 信息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发布机构: 市文广旅局 发文日期: 201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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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连云港市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
内容概览: 连云港市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
时效: 有效

连云港市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3-25 00:00

连云港市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江苏省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健全信用约束机制,促进诚信自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黑名单,是指记录并公开含有禁止内容的文化产品或者严重违法的经营主体、从业人员的名单,包括文化产品黑名单、经营主体黑名单、从业人员黑名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包括提供营业性演出、网络文化、歌舞娱乐、游艺娱乐、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等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市场。

  第四条 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谁列入,谁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 应当将含有下列禁止内容之一的文化产品列入黑名单: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三)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吸毒,教唆犯罪,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行为和违反违规行为,妨碍未成人身心健康的;

  (九)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应当将下列经营主体、从业人员列入黑名单:

  (一)应取得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文化领域经营活动的;

  (二)被吊销许可证的;

  (三)经营的文化产品含有本办法第四条禁止内容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五)违规经营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或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通报的;

  (六)违规经营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八)有假唱、假演奏违规情形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市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黑名单信息平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将黑名单信息载入信息平台。

  第八条 根据文化部文化产品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审查意见,将含有本办法第四条禁止内容的文化产品列入黑名单。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将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认定含有本办法第四条禁止内容的文化产品列入黑名单。

第九条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将有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经营主体、从业人员列入黑名单。

第十条 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列入黑名单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列入告知应当包括名称或姓名、事由、依据、列入日期、作出决定机关。

  对告知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事先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或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受理复核的职能部门在做出复核结论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一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在黑名单审核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以及其它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开事项包括违法事由、行政处罚决定、起止日期,违法经营单位的名称、经营地,从业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隐匿部分号码),文化产品违禁目录、产品特征等信息。

  第十三条 经营主体、从业人员列入黑名单满5年的,作出列入决定的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予公布,移出决定应当包括名称或者姓名、事由、依据、移出日期、作出决定机关。因营业性演出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被文化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终身不得移出黑名单。

  第十四条 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列入黑名单的文化产品作为重点查处对象,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查找其传播渠道和源头信息,切断封堵其传播途径。

  第十五条 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列入黑名单期间,不得担任文化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文化行政部门对经营主体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核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否被列入黑名单,列入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定期核查。

  第十七条 文化行政部门不得将被列入黑名单的文化产品列入优秀作品参评范围;不得给予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人员和经营主体表彰、奖励及资金或项目扶持。

  第十八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将文化市场黑名单定期通报同级公安、工商、通信等部门及行业协会,共同对列入黑名单的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及文化产品加强监管。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应当责令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退出协会,免除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员在协会中担任的一切职务,并向全行业通报。

  第二十条 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黑名单数据提交社会诚信体系予以应用,加大违法行为的成本,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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