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市文广旅局 发布日期:2018-11-28 00:00 访问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本部门编制了《连云港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部门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市档案局现行文件查阅中心(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72号)查阅。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我单位将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主动向公众公布。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1、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共分八个大类,包含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文件、行政许可、综合执法、财政信息、人事信息,每条信息都有信息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表述。具体见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本机关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政务网站向公众公开。

3、本机关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部门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机构地址为: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6号,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连云港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室;受理时间:机关办公时间,联系电话:0518-85681800,电子信箱:lygwgxj@126.com。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进行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诉程序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