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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 “观察期”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4-08-19 16:49 访问量:

各县(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开发区、徐圩新区社会事业局,云台山景区文旅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现将《连云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8月19日

连云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观察期”

工作制度(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持续探索创新涉企行政执法监督标准和模式,健全完善涉企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和行政合规指导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连云港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执法“观察期”制度遵照宽严相济政策,主动适应高质量发展需求和新质生产力发展变化,对于民营经济、新业态经济、小店经济等各类文旅市场主体的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可以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给予一定期限,指导合规整改。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理原则。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必须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

(二)鼓励创新原则。深入落实国家和省市对“四新经济”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通过转变执法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推行一系列包容审慎监管举措,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留足发展空间。

(三)自愿接受原则。充分尊重涉案当事人意见,由涉案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接受执法“观察期”制度,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性手段以及其他不利于涉案企业的手段强迫其接受。

(四)适度实效原则。在执法“观察期”内,涉案当事人是合规整改的责任主体,执法机构应根据涉案当事人经营规模、经营领域、违法情形等因素,指导其制定实施相应的合规措施,坚决防止“虚假整改”“纸面合规”。

三、适用条件

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要充分考虑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主观过错、危害后果等因素,对于符合条件的涉案当事人要主动适用,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告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提升企业依法治理和合规经营能力。“观察期”届满,当事人完成合规整改并通过行政执法机关核查,视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经行政执法机关核查已经当场或者限期改正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适用条件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在办理文化市场监管领域企业行政违法案件时,经审查认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明确;

2.涉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违法事实;

3.涉案当事人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执法“观察期”制度的基本条件;

4.涉案当事人自愿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

(二)不适用情形

1.涉案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的;
    2.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文化产品或者服务,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违法文化产品或者服务,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两年内已适用过执法“观察期”制度,再次出现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4.经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复查发现违法行为仍持续或发生新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四、办理程序

(一)启动阶段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结合文化市场执法程序要求,在线索核查阶段或者立案后,由执法机构对涉案企业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进行初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制发执法“观察期”通知书,详细注明观察期限、改正要求和核查内容,一并记入执法档案。观察期限由执法机构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计入法定办案期限。

(二)核实阶段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发出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无事不扰、有求必应”原则,在“观察期”内合理安排现场核查的时间频次。涉案当事人按要求完成整改并主动提交书面整改材料的,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安排现场调查核实。对于期限届满未主动提交书面整改材料,经提醒后仍不提交的,执法机构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如实记录形成证据附卷。

(三)决定阶段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收集固定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证据和柔性执法、合规整改、核查核实等相关材料,结合执法“观察期”内,围绕涉案当事人是否停止实施违法行为、是否主动配合合规整改、是否依法完成整改、是否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等情况,经综合评估提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应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程度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经审核后,依法作出决定。

五、工作要求

(一)注重统筹协调。执法“观察期”制度是完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的基础性工作,对于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解决僵硬执法等突出问题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强化内部沟通协作以及审核机制,严格依法依规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不得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选择性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对于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不符合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的其他情形,不得擅自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以教代罚。

(二)包容审慎监管。当事人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制度的,执法机构仍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自由裁量权规范性文件中其他从轻或减轻处罚、轻微违法免处罚清单等的规定,综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等案件事实情况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当事人已适用过本制度的,无正当理由一般不再适用,确需适用的,需按程序提交法制审核和集体审议决定。

(三)突出宣传引导。各地文旅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主动引导当事人积极配合柔性执法工作,主动纠正轻微违法行为。要建立适用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和减免责任清单所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案件台账,及时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加强典型案例的宣传引导,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行政执法“观察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    )文综改字〔    〕    号

经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在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

依据《连云港市文化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试行)》的规定,现对你(单位)实施“观察期”制度:

观察期限:

□立即改正行为。

□在年月日时分前,作出如下整改: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当事人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采取的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发现有新的违法行为的,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拒不配合我局的柔性执法,或者在“观察期”内未能完成整改,或者未能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或者在“观察期”内发现新的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按照《行政执法“观察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对自身开展全方位合法合规性核查和整改,如当事人在执法“观察期”内认为已全面核查整改完毕,可主动向我局申请查验,并附具相关核查整改证明材料,我局将自收到材料的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实施查验;当事人未在执法“观察期”内主动提交书面核查整改材料的,我局将在执法“观察期”截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整改情况实施查验。

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本通知书已于年月日时分收到。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联系电话: